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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424b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您來信詢問在教育訓練課程中,使用網路設備連結至YouTube網站,透過投影幕公開播放YouTube影片是否合法一事,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您來信詢問在教育訓練課程中,使用網路設備連結至YouTube網站,透過投影幕公開播放YouTube影片是否合法一事,答復如下:

一、YouTube網站上之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貴單位於教育訓練課程中以投影幕播放YouTube影片,不論是否營利,均會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惟如該影片為貴單位付費合作邀請YouTuber拍攝之影片,應先釐清是否屬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說明如下:

(一)按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係指出資人雖未自己完成著作,但針對所需要之著作,聘請他人代其完成著作並給予報酬,若該影片係由貴單位出資聘請YouTuber完成之著作,可以契約約定著作權歸屬,若契約未約定,則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且該受聘人(YouTuber)享有著作財產權,惟出資人得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請參考本法第12條規定)。若屬此種情形,建議貴單位(即出資人)應先釐清有無就著作權為約定,如無,則須檢視教育訓練課程是否屬出資之目的範圍內,避免得利用範圍不明之爭議。

(二)若該影片並非由貴單位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例如僅給予部分金錢贊助,與完成之著作並無對價關係),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著作之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權。

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就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情事,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個案事實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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