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422b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一般而言,網頁之設計在瀏覽器上通常會以文字資料(語文著作)、圖像檔案(美術、圖形或攝影著作)及影音資料(視聽著作)等元素組合呈現,如貴公司員工設計之公司網頁中的文字、圖…

令函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一般而言,網頁之設計在瀏覽器上通常會以文字資料(語文著作)、圖像檔案(美術、圖形或攝影著作)及影音資料(視聽著作)等元素組合呈現,如貴公司員工設計之公司網頁中的文字、圖像資料或影音資料,如分別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則各該內容之著作均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設計之網頁有重製貴公司部分或全部上述著作之情形,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貴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網頁設計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具原創性、創作性之著作?於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管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90422b」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