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422b
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一般而言,網頁之設計在瀏覽器上通常會以文字資料(語文著作)、圖像檔案(美術、圖形或攝影著作)及影音資料(視聽著作)等元素組合呈現,如貴公司員工設計之公司網頁中的文字、圖…
令函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一般而言,網頁之設計在瀏覽器上通常會以文字資料(語文著作)、圖像檔案(美術、圖形或攝影著作)及影音資料(視聽著作)等元素組合呈現,如貴公司員工設計之公司網頁中的文字、圖像資料或影音資料,如分別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則各該內容之著作均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設計之網頁有重製貴公司部分或全部上述著作之情形,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貴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網頁設計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具原創性、創作性之著作?於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管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