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422
要旨
一、珠寶品牌刊載在社群網站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因開設線上收費課程,欲使用上述網站之照片作為範例解說一節,無論是直接下載照片或以攝影方式重現照片畫面,並上…
令函要旨
一、珠寶品牌刊載在社群網站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因開設線上收費課程,欲使用上述網站之照片作為範例解說一節,無論是直接下載照片或以攝影方式重現照片畫面,並上傳自己的網站,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本條規定,需先有自己之創作,再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的著作作為參證或註釋之用,且在合理範圍內,方有適用空間。至於「合理範圍」,則需依同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要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因此,如您線上課程在符合上述規定下,合理引用他人照片,得主張合理使用,如有爭議,則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綜合判斷。
三、另如只是單純以「超連結」之方式直接開啟該等網站瀏覽照片,而未將該照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則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網站同意或授權,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但仍須特別注意,您若明知該被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併此提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