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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900018580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所詢問「2019台三明珠梅山亮起來活動」及長照中心等相關活動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之適用範圍,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所詢問「2019台三明珠梅山亮起來活動」及長照中心等相關活動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之適用範圍,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所109年4月7日嘉梅鄉農字第1090003927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於符合「非營利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三要件之情形,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可主張合理使用,而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至前述之「活動」,依本局歷來解釋,係指如中秋節慶祝活動、尾牙春酒等「非經常性活動」,詳情請參考本局「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如附件)。

三、所詢「2019台三明珠梅山亮起來活動」及長照中心等相關活動,個案中如有符合前述要件,即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惟如活動係每周或每月選擇不特定時間辦理,則不屬非經常性活動,無法主張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於具體個案中,利用他人著作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規定?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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