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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408b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一、來信詢問欲於商業網站上利用他人圖片供訪客或會員瀏覽或撰寫評論一事,如果該等圖片(例如商品照片、動漫畫之封面等)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您逕從網路上…

令函要旨

一、來信詢問欲於商業網站上利用他人圖片供訪客或會員瀏覽或撰寫評論一事,如果該等圖片(例如商品照片、動漫畫之封面等)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您逕從網路上下載該等圖片,並上傳網站供公眾瀏覽,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之利用行為,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且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建議您取得該等商品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以連結官網方式提供。近年來,法院已有諸多因盜用他人網路圖片,而被判刑有罪案例,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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