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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408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一、來函所詢將已出版之書籍錄製成有聲書,若係將該書籍予以口述錄音,以有聲書方式呈現,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5款「重製」該語文著作之行為。而後將該有聲書錄音檔上傳至youtube平台,係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款「公開傳輸」之行為。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將已出版之書籍錄製成有聲書,若係將該書籍予以口述錄音,以有聲書方式呈現,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5款「重製」該語文著作之行為。而後將該有聲書錄音檔上傳至youtube平台,係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款「公開傳輸」之行為。

二、依本法規定,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而要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至於如要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可洽作者或出版社詢問之。

三、另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予以審認。如需相關案例說明,請參考本局97年9月10日「電子郵件970910a」及104年3月27日「電子郵件10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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