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406
要旨
一、有關貴出版社因出版參考書所需,欲節錄行政院文建會(即文化部之前身)於73年出版的「書的歷史」一書中約300字一節,涉及重製、散布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令函要旨
一、有關貴出版社因出版參考書所需,欲節錄行政院文建會(即文化部之前身)於73年出版的「書的歷史」一書中約300字一節,涉及重製、散布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合先說明。
二、依同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本條規定,需先有自己之創作,再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的著作作為參證或註釋之用,且在合理範圍內,並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同法第63條、第64條參照)。至於「合理範圍」,則需依同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要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予以判斷;因此貴公司節錄他人著作之行為,如符合前述有關「引用」之規定者,不須再另行獲得授權,即得利用。
三、如不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情形,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有關取得授權一節,依該書創作完成時之著作權法規定(請參考53年著作權法第16條),除非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原則上出資聘人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享有。故來函所述73年由文建會出版的書籍,建議仍先洽文化部(02-8512-6000)釐清其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俾利貴公司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後利用。
四、惟著作權屬私權,著作之利用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若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具體事證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