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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330b

會議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一、影印書籍涉及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行為,不論是全部(整本)影印或部分影印均屬之,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令函要旨

一、影印書籍涉及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行為,不論是全部(整本)影印或部分影印均屬之,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二、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所謂「合理範圍」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並依「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判斷標準,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來信所詢影印他人著作內容的全部,通常已屬有害於著作權人的利益,非屬「合理之範圍」,恐難主張合理使用,檢附本局「校園影印教科書問題之說明」供參。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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