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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327e

會議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一、所詢「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之強制授權制度,係由法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授權本局代替著作財產權人進行授權,使利用人如經本局審核通過並核定使用報酬,可於提存使用報酬後於授權範圍內利用該不明著作,以促進著作的流通利用並兼顧著作財產權人的權…

令函要旨

一、所詢「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之強制授權制度,係由法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授權本局代替著作財產權人進行授權,使利用人如經本局審核通過並核定使用報酬,可於提存使用報酬後於授權範圍內利用該不明著作,以促進著作的流通利用並兼顧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而著作財產權人出現後,不但可以提領利用人提存的使用報酬,同時也可以就之後的著作利用,與利用人洽談授權,因此,其中並不會有侵權問題產生。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之規定及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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