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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327

會議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日本電視台或YouTube網站上之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從網路下載該等著作之行為會涉及「重製」,將影片加上該國或他國語言之字幕或重新編輯成教材之行為會涉及語文著作及視聽著作之「重製」或「改作」,而再將上述影片透過網路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則涉及「公開傳輸」,「重製權」、「改作權」及「公開傳輸權」皆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故來信所詢問題一,將日本電視台或他人YouTube頻道影片下載後,將其重製或改作後再上傳至網路平台(例如YouTube頻道),除了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要負擔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二、所詢問題二有關線上直播課程部分,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意思是在自己的創作中,可以於合理範圍內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的著作作為參證或註釋之用。一般而言,老師自己授課的內容,如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會成為語文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在合理的範圍內「引用」到他人著作的內容,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之用,且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別者,是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的空間。相關原則建議可參考本局「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路徑:智慧財產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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