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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320

會議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您好:

令函要旨

您好:

一、 商品照片、銷售商品文案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語文著作,他人於網路拍賣網站張貼前述受本法保護之著作,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若未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且不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時,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二、 您縱非商品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若您本身為該文案內容之著作財產權人,就主張文案內容遭他人侵害部分,除可通知拍賣網站管理者取下疑似侵權之內容外,亦可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追訴利用人之法律責任,維護權益。刑事部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為之(檢舉專線:0800-016-597)。

三、 另您於網路拍賣網站上張貼他人商品照片,亦需依上述說明第一點為之,亦即取得照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避免遭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主張構成侵害而生爭議,併予陳明。

四、 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是否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是否構成侵害?等節,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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