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319c
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所詢以技術交流為目的成立之群組,一般而言,該群組之成員多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而已屬「公眾」。因此,如將受著作權保護之書籍內容截圖及資料庫圖片上傳到該群組,該上傳之成員,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著作利用行為,除構成合理使用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要負民、刑事責任。惟其他被分享的群組成員、群組創立者或只是觀看圖片的人,如果沒有轉傳,並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二、再者,如在上述社交群組中單純傳送網址連結,由接收者點開連結另開啟一新視窗觀看圖片、影片、文章等內容,傳送此超連結之成員,並不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並無著作權侵害之問題。但如轉傳者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提供的內容係屬盜版而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形,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仍有可能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