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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319b

會議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所詢於似顏繪創作(並製作為手機殼)運用蠟筆小新同款之衣服、蠟筆小新之寵物小白等涉及之著作權疑義,經查詢網路,似顏繪似指以繪畫的方式,將個人特徵結合相關藝術元素,展現人物獨特之特性,而畫出接近真人的畫像。由於蠟筆小新等漫畫或卡通角色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如依據蠟筆小新角色造型、寵物小白等進行似顏繪創作並製作為手機殼,恐涉及著作權法「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不論係「重製」還是「改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均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因創作似顏繪於客製手機殼涉及營利行為,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侵權?哪一部分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時,係由權利人依法提起告訴後,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行政機關(本局)對具體個案並無認定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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