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319
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101大樓、台中國家歌劇院、寺廟等建築及寺廟中的龍柱、屋簷雕飾、佛像等雕塑,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即分別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建築著作及美術著作。如對其拍攝並上傳至網路圖庫,涉及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先予敘明。
二、又按著作權法第30條及33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如為法人著作,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故所詢問題一,龍山寺的雕塑和佛像,如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三、承上,即使未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因龍山寺及其雕塑、佛像屬於著作權法第58條建築物之外壁或向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不能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而重製或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而重製等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故所詢拍攝照片(重製)並上網展示(公開傳輸),仍應屬「合理使用」之範疇,均無須取得授權,但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
四、所詢問題二,拍攝101大樓或台中國家歌劇院等建築地標,依上述著作權法第58條合理使用之規定,亦得主張合理使用,並無侵害該等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惟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另外,101大樓之平面及立體建築外觀圖形在國內已註冊為商標,取得多項商標權利,相關問題可參考本局103年12月18日相關函釋說明。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第1項、第26條之1第1項、第30條、第33條及第58條之規定;商標法第36條規定。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有侵害著作權或商標權、是否有合理使用,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實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