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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316b

會議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問題,答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問題,答覆如下:

一、按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集管業務係指「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分配方法,據以收取及分配使用報酬,並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之業務。」又依同法第10條規定「未依本條例組織及許可設立為集管團體者,不得執行集管業務或以集管團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無效…」,合先說明。

二、來信所詢報載IPMB創作銀行之運作模式是否屬於集管業務一事,據您來信所附連結之報導內容,該平台功能為「提供註冊成為會員的音樂創作人,上傳作品、儲存在專屬保險箱中編號存證,在平台上自訂售價銷售,並透過系統推廣給使用人」及「提供音樂使用人搜尋音樂,線上選擇交易項目,直接取得音樂授權。」,其中會員「上傳作品、自訂售價銷售」,如屬音樂創作人與使用人間之直接授權,而非平台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簽約,似無涉及「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分配使用報酬」或「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簽訂授權契約」等相關執行集管業務之行為。惟因目前該平台未正式上線營運,未來該平台實際運作時,如有涉及執行集管業務之行為,您亦可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向本局檢舉。

三、又法人團體從事之業務,如非屬集管條例所稱之集管業務,自無須依本條例申請設立許可,併此說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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