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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311b

會議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您好:

令函要旨

您好:

一、如同前一封信的說明,youtube影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為受保護的「視聽著作」,就算僅是在網路上專貼分享影片的截圖,仍涉及該視聽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原則上亦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本局電子郵件1080627號函釋)。

二、惟如係單純提供連結網址,或以「嵌入」之方式分享YouTube網站的影片(例如點選Youtube影片下方的分享連結圖示),在技術面如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而未將該YouTube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併予說明。

三、影片之轉貼分享確實有助於著作內容之流通,然因其涉及相關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利,近年來也常見有權利人針對網路未經授權轉貼圖片、影片之行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之案例,故建議仍須小心謹慎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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