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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310

會議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信所詢以回收之塑料製作與電影「鐵達尼號」內出現之「海洋之心項鍊」外型相仿之項鍊是否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一事,該飾品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且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則屬於美術工藝品或其他之美術著作,則仿製該飾品會涉及「重製」或「改作」等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如該飾品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即使生產同樣外型的項鍊,亦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類似案例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90203」及「1060809d」函釋)。

三、惟於實際個案上該飾品是否屬著作?事涉具體個案認定,如發生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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