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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306b

會議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Youtube上的影片、影片中所收錄的音樂詞曲本身及其錄音,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或「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為受著作權保護之「視聽著作」(影片部分)、「音樂著作」(詞跟曲)及「錄音著作」(詞跟曲的錄音),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合先說明。

二、所詢將Youtube的音樂用螢幕錄製的方式錄一部分放到社交平台ig的限時動態,已涉及前揭「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如前說明,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及授權,否則可能涉及侵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亦即並無所謂僅播放多少秒數就一定不侵權之標準,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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