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306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來函所詢之電影配樂歌曲名稱,僅屬簡短之文句,尚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您若開設臉書粉絲專頁,欲利用前述簡短文句中之部分文字,尚無涉利用他人著作,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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