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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304

會議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在Youtube頻道上傳他人之視聽著作,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方屬合法利用,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民刑事責任,建議您自行刪除未經授權之影片。至有關Youtube帳號遺失一節,則與著作權法無涉,請逕洽Youtube取得帳號資訊。

二、本局為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說明著作權法適用情形及解釋法規,惟個案上是否構成侵權要負民刑事責任,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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