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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303

會議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1.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韓劇劇照,只要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為廣告目的引用韓劇劇照放在廣告文宣內,將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如將該廣告文宣於街頭發放或置於網路上,並會涉及「散布」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要負民、刑事責任。

2.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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