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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900009030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請本局就109年1月14日智著字第10800082280號函作出相關補充解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請本局就109年1月14日智著字第10800082280號函作出相關補充解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9年2月12日函(本局收文日109年2月17日)。

二、本局旨揭函說明二,業就新型電腦伴唱機透過網路連線至影音網站(如youtube等)或使用APP播放歌曲之利用型態,說明其可能涉及之著作利用行為,市面上伴唱機內建功能及使用技術眾多,使用該等功能或技術是否會涉及著作利用,業者及消費者得依前揭函之說明判斷(例如將歌曲「下載」會涉及「重製」之利用行為。),至於個案上是否有著作利用行為,仍需由司法單位調查證據認定之。

三、至於旨揭函說明三關於「Voice Cancel 立體人聲虛化功能」一節,係針對「該技術本身」說明不生著作權問題,且於說明二之後,伴唱設備之其他功能或技術如涉有著作利用行為,依前揭函說明二仍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故無貴公司所稱「只要以『Voice Cancel 立體人聲虛化功能』來伴唱,對於上開重製、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等行為或其他後續利用行為,均因『VoiceCanael 立體人聲虛化功能』而不會有違反著作權問題」之誤認疑慮,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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