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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900007330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主旨:貴大隊因偵辦違反著作權案,函詢著作權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貴大隊因偵辦違反著作權案,函詢著作權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大隊109年2月5日保二(刑三)字第1090461125號函及109年2月7日保二(刑三)字第1090461125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係指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至於將平面之美術著作製成立體形式,涉及「重製」他人之著作,縱其間可能另加入自己的創意,亦涉及「改作」的行為(參照本局台(83)內著字第8303793號函,如附件)。

三、貴大隊檢附之手繪平面圖及數位立體建模正視圖,如屬前述美術著作,則依照前述函釋說明,將其轉變為立體形式,已涉及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而「重製」及「改作」皆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均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四、至於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仍應由司法機關就行為人有無主觀故意、其著作有無原創性、有無「接觸」及「實質相似」、行為人實際利用型態等事實情狀,調查證據後認定之,因本局非司法機關,尚祈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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