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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206

會議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您的詢問,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的詢問,答復如下:

一、本局智著字第10800082280號函釋說明二第(一)所稱「業者」,係指實際「將影音內容儲存在雲端伺服器、資料庫」、「將影音內容傳輸至點唱設備」之行為人,通常係製造商或APP廠商。又末端銷售的店鋪如未涉及上述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則不涉及著作權之問題,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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