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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203

會議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1.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2.所詢自行打版之手作包包,如何防止他人抄用一節,包包若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其「款式」並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惟若包包上繪有圖樣,該圖樣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利用該圖樣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3.另手作包包之設計圖如符合說明一之要件,即可能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或「美術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4款及第6款規定),因此若您與合夥人有簽訂契約約定著作權時,就設計圖部分則應視契約內容決定著作權的歸屬;若著作財產權歸屬您所有,當他人利用設計圖時,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惟依照設計圖所標示之尺寸、比例,以按圖施工方法製作成立體物,則屬「實施」行為,不涉及著作之利用,併此敘明。

4.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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