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131c
要旨
一、 「新聞資料」中,除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以外,其他不屬於「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文字(亦即,除單純人、事、時、地、物之事實傳述外,尚包含作者評論或…
令函要旨
一、 「新聞資料」中,除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以外,其他不屬於「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文字(亦即,除單純人、事、時、地、物之事實傳述外,尚包含作者評論或分析等內容),以及相關照片、圖片或影片等,均可能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文字)、攝影著作(照片)、美術著作(圖片)或視聽著作(影片),合先說明。
二、 所詢某公司自行研發「新聞輿情查詢系統」,如以電腦程式抓取我國四大報公開網站之新聞資料後存入前述系統之資料庫中,再提供給使用者查詢、閱覽者,則已涉及前揭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縱有註明其原出處,除有符合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疑慮,而有相關民、刑事責任。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侵害著作權?是否有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