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131
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提到之「網路型點歌機」(或稱電話亭KTV)所涉及之著作權利用行為,本局曾有相關函釋,可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61228b」及「智著字第10800082280號函」之說明。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提到之「網路型點歌機」(或稱電話亭KTV)所涉及之著作權利用行為,本局曾有相關函釋,可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61228b」及「智著字第10800082280號函」之說明。
二、由於電話亭KTV之設備技術及利用方式樣態眾多,且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於具體個案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涉及個案事實與舉證問題等,須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調查證據審認,實非本局能判斷,尚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