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9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131

會議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提到之「網路型點歌機」(或稱電話亭KTV)所涉及之著作權利用行為,本局曾有相關函釋,可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61228b」及「智著字第10800082280號函」之說明。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提到之「網路型點歌機」(或稱電話亭KTV)所涉及之著作權利用行為,本局曾有相關函釋,可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61228b」及「智著字第10800082280號函」之說明。

二、由於電話亭KTV之設備技術及利用方式樣態眾多,且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於具體個案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涉及個案事實與舉證問題等,須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調查證據審認,實非本局能判斷,尚請見諒。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9013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