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授智字第10920030140號
要旨
主旨:有關您函詢網路上直播演唱英語老歌涉及之著作權問題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您函詢網路上直播演唱英語老歌涉及之著作權問題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109年1月9日法律決字第10900501360號移文單轉您108年12月31日信函辦理。
二、您所詢問題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英語老歌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於創作完成時即屬受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等版本)(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參照)。至於在網路上直播演唱英語老歌給聽眾聆聽,因一般直播平台除即時播出外,通常具備回看之功能,如是自彈自唱會涉及他人「音樂著作」(詞、曲)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如果是以唱片等作為配樂演唱,還會再涉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等版本)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原則上均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有相關民刑事責任。
三、您所詢問題二,依本法第10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無需辦理登記或註冊,又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WTO所有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均受我國保護,故美國人創作之歌曲,於我國亦受本法保護。
四、您所詢問題三,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音樂著作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錄音著作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本法第30條、第34條等參照)。因此,英語老歌之音樂著作(詞與曲)、錄音著作如已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成為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外(如仍須表示原著作人之姓名),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五、有關外國歌曲之權利狀態歸屬及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一)音樂著作:您可洽詢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重製權之授權資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就部分音樂著作可代為授權公開傳輸權,及協助查詢重製權之授權資訊)。
(二)錄音著作:您可洽詢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話:02-2718-9517,協助查詢錄音著作的重製、公開傳輸權之授權資訊),或逕洽各唱片公司。
(三)詳細資訊請參考後附之「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