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916000870號
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今宵多珍重」之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今宵多珍重」之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您109年1月7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所詢演唱「今宵多珍重」之錄音著作,如係於民國58年12月31日(即1969年12月31日)前公開發表者,依上開規定,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另按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對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是否屆滿?如於個案中發生爭議,均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