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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107

會議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1. 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其具有「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及「創作性」(最起碼的創作高度),且非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如標語或通用名詞),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有關…

令函要旨

1. 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其具有「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及「創作性」(最起碼的創作高度),且非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如標語或通用名詞),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有關您來信所詢字典「對文字之解釋」是否有著作權一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四)字第227號刑事判決,字義之解釋如具原創性者,並不排除有受著作權保護之可能,惟所詢之具體個案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2. 另文書編輯軟體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若未經授權而下載安裝該軟體,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有關來函所詢購買文書編輯軟體並以該軟體編輯一本書出售之行為,如您已安裝合法之軟體,則已屬於民事契約之範疇,與是否侵害著作權無涉,故該編輯軟體註明不得作為商業用途,宜先釐清其利用意旨,建議您洽詢該軟體公司,以釐清自身的利用行為是否符合軟體使用條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3.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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