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227
要旨
一、 有關您所詢於拍攝商店街場景時,將當時商店街正在播放的懷舊台語老歌一併錄製於影片中一事,如該歌曲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則可能涉及上述著作之重製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
令函要旨
一、 有關您所詢於拍攝商店街場景時,將當時商店街正在播放的懷舊台語老歌一併錄製於影片中一事,如該歌曲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則可能涉及上述著作之重製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 又如果上述歌曲僅是拍攝過程中附帶性的出現而非拍攝主題,於拍攝上難以分離,且利用結果對原著作潛在市場及現有價值影響甚微,尚不致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似有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而無須再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
三、 以上說明為行政機關之意見,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之利用情形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尚須依實際利用情狀為綜合判斷,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