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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800073490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府函請本局就各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村(里)長辦公室等非營利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涉及著作權費用,統籌研議全額專案補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府函請本局就各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村(里)長辦公室等非營利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涉及著作權費用,統籌研議全額專案補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11月25日府民行一字第1082114451號函。

二、各縣市轄下之活動中心包括區民、村里民活動中心(集會所)及社區發展協會所屬社區活動中心、長壽俱樂部及社會關懷據點等非營利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供民眾使用,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之公開演出利用行為,另如有唱新歌的需求,須將歌曲灌入電腦伴唱機(灌歌),則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重製的利用行為,上述兩種利用行為均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因此,一旦有利用行為即需付費取得授權利用,來函所提今年起須支付相關費用等語,應屬誤解。

三、針對各集管團體在活動中心收取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費用,本局已指定「為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有關108年度及109年度應支付之使用報酬,請參考本局108年10月2日智著字第10816011280號函,如附件。

四、另針對灌歌(重製)部分,經本局調查各活動中心、社區發展協會、長照中心等場所,利用之情形均有不同,如有演唱熱門台語歌曲之需求,可洽瑞影公司詢問(02-8913-1999),該公司經本局協調後,提出伴唱機租金優惠每月2,500元及可灌錄歌曲至金嗓伴唱機之優世大產品每月1,399元等二項方案供里民活動中心等非營利場所使用。

五、有關貴府建議事項,據了解,目前衛生福利部為配合我國長照發展,已提供經費補助長照據點(如長青學苑、社區關懷照顧據點、社區老人休閒活動設備等)購置或租賃伴唱機;至於是否擴大原有補助範圍,該部刻正研究評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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