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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204

會議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當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屆滿,該著作即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無須徵求授權,先予說明。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當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屆滿,該著作即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無須徵求授權,先予說明。

二、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外國著作在我國受保護,亦須適用我國著作權法。所詢外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如已超過著作人終身加50年之年限,在我國即已成為公共財產,您自得將該著作於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惟若您欲於我國領域以外利用該等著作,因各國著作權保護期間不一,自須視當地著作權法之規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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