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203b
要旨
一、謹就著作權相關部分,回復如下: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是有關授權範圍及條件之約定,僅須雙方意思表…
令函要旨
一、謹就著作權相關部分,回復如下: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是有關授權範圍及條件之約定,僅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無登記之問題。另檢附「契約範本」供參(路徑:本局網站首頁>著作權>契約範本),惟仍需視具體個案需求選擇及調整之。
二、惟上述說明僅為著作權相關之規定,至於其他問題,涉及私權行使之實務問題,尚非本局所能答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