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202
要旨
一、 有關您詢問欲進口香港雜誌及其贈品在臺灣銷售一事,謹就所涉著作權相關疑義,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 有關您詢問欲進口香港雜誌及其贈品在臺灣銷售一事,謹就所涉著作權相關疑義,說明如下: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又此規定係適用於所謂「著作權商品」(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的輸入行為,如果輸入的商品雖然含有著作(例如床單、服飾上可能印刷的美術或圖形著作),但此商品上的著作並非該商品的主要用途,該商品即非「著作權商品」,不會受本條規定之限制(詳參見本局電子郵件1041026c、電子郵件1020705解釋)。
(二) 您欲進口香港雜誌及其贈品至臺灣銷售,如該等商品為正版(非盜版品),且屬上述「著作權商品」,涉及輸入及散布行為,原則上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將有違反上述規定之可能而要負民事賠償責任,且輸入後,後續之銷售行為亦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至於經同意或授權就著作權商品為輸入及散布之人,為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本法並未限制。
二、 至於進口、銷售香港雜誌有無其他相關限制或規定,則非屬本局權責,請您洽詢大陸委員會港澳處(電話:02-23975589)、文化部(電話:02-85126000)進一步了解。
三、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中利用著作是否構成視為侵害或侵害著作權等情,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