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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129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一、在圖書館辦理電影賞析活動及播放江蕙演唱會一事,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使用「公播版」影片(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逕洽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

令函要旨

一、在圖書館辦理電影賞析活動及播放江蕙演唱會一事,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使用「公播版」影片(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逕洽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先予說明。

二、圖書館辦理之活動如係特定之非經常性(例如中秋節慶祝活動),且符合本法第55條「非營利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要件之情形,則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得公開上映(播放)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視聽著作,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但如果是每周或每月選擇不特定時間播放,則屬經常性活動,無法主張上述規定的合理使用,故仍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租用「公播版」影片來播放,方屬適法,否則即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 (詳參本局「公播版影片著作權」) 。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有合理使用空間?如有爭議,仍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一般民眾如欲瞭解播放單位是否取得授權或使用公播版影片,建議可直接洽詢播放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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