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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128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其具有「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及「創作性」(最起碼的創作高度),且非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如標語或通用名詞),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有關您來…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其具有「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及「創作性」(最起碼的創作高度),且非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如標語或通用名詞),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有關您來信所詢化妝品外包裝所標示之成分清單在網路發布是否有著作權問題一節,由於商品成分屬於係一般通用的名詞而不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故不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對其加以利用,亦無著作權侵害問題。

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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