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127
要旨
一、所詢關於舉辦婚宴播放音樂之授權,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唱片)之「重製」及「公開演出」行為,本局「電子郵件1080722」已有說明,謹摘要重點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所詢關於舉辦婚宴播放音樂之授權,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唱片)之「重製」及「公開演出」行為,本局「電子郵件1080722」已有說明,謹摘要重點說明如下:
(一)就「重製」而言,如係基於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且及利用之性質、質量及利用結果對原著作之市場影響輕微,尚不致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可主張本法第51條之合理使用。
(二)就是否涉及「公開演出」由於大多數情形中,賓客為主人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並不涉及著作權法意義下之「公眾」,縱利用餐廳設備播放音樂,亦不涉及「公開演出」。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上述之著作利用涉及「重製」及「公開演出」之行為,賓客是否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而不構成公開演出?對於利用著作有無造成侵害?如有爭議,則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