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120b
要旨
一、他人所拍攝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參考他人照片繪製貴電視台官方臉書「看臉書學台語」單元圖片,涉及攝影著作「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之行為…
令函要旨
一、他人所拍攝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參考他人照片繪製貴電視台官方臉書「看臉書學台語」單元圖片,涉及攝影著作「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合先說明。
二、有關所詢利用行為可能涉及之合理使用規定,說明如下:
(一)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本條規定,需先有自己之創作,再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的著作作為參證或註釋之用,且在合理範圍內,方有適用空間。至於「合理範圍」,則需依同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要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予以判斷。又所稱之「引用」,並不包含將他人著作予以改作之情形(著作權法第63條反面解釋)。
(二)因此,如貴電視台係以報導、評論之目的,直接引用他人拍攝之照片,如符合前述規定,並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即可主張合理使用;惟如係將他人照片另依參照繪製進行改作(如所詢將照片改繪成圖畫之行為),縱有註明出處,亦不得主張該合理使用。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害著作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又在侵害著作權的部分,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才會依法予以訴追,補充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