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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120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8條之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除(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二)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所詢將高雄85大樓繪製為圖樣,上架於…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8條之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除(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二)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所詢將高雄85大樓繪製為圖樣,上架於LINE並送予親友,固屬重製、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但因為不屬於上述(一)(二)二種利用方式,故得主張合理使用,無侵害建築著作之問題,惟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二、至於所詢可否將高雄輕軌車廂繪製成圖樣一節,由於輕軌車廂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不符合著作權法所稱「著作」,故輕軌車廂本身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因此依車廂外型繪製圖案,上架於LINE並送予親友等行為,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三、另您所繪製的圖樣,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兩要件,則屬受保護的美術著作,併予說明。

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利用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所繪製之圖樣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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