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115
要旨
一、所詢欲編輯之動畫影片,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兩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如您欲利用上開影片剪輯成個人的影片,涉及對該著作之重製行為,後續如上傳於網路更涉及公開傳輸行為…
令函要旨
一、所詢欲編輯之動畫影片,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兩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如您欲利用上開影片剪輯成個人的影片,涉及對該著作之重製行為,後續如上傳於網路更涉及公開傳輸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將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二、又依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建議您於利用app提供的影片前,宜確認該app程式是否取得授權?以及與使用者間之約款與授權範圍,依其授權範圍加以利用,方屬適法。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中利用著作是否符合約定之授權範圍、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