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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111b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一、網路上的圖片或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 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又著作…

令函要旨

一、網路上的圖片或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 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又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詢下載網路上的圖片或照片,已屬「重製」他人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果您是利用非供公眾使用的電腦設備下載已公開發表的圖片、照片,利用目的僅供個人欣賞,且重製數量在合理範圍內(請參考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則有主張第51條合理使用的空間;但如果您後續有將圖片上傳至網路,或有其他營利、商業行為,則會因不符合第51條規定之利用情形而無法主張合理使用,此時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利用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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