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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107c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一、商店播放音樂,不論係播放CD或是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播放廣播節目,均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

令函要旨

一、商店播放音樂,不論係播放CD或是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播放廣播節目,均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

二、惟利用之情形,如屬於單純打開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線上所播送之節目,未再藉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廣播節目者,屬於單純開機,則無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不生侵權問題。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究有無構成「公開演出」他人著作之行為,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據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認定之。若您認為該店家播放音樂有違法侵權事宜,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線上檢舉或致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告發。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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