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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107b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一、向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播放音樂作為伴奏,可能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之公開演出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先徵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適法…

令函要旨

一、向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播放音樂作為伴奏,可能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之公開演出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先徵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適法,否則將侵害其著作財產權。有關音樂及錄音著作集管團體之聯絡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二、又依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在非經常性舉辦之「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主張合理使用,而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詳請參考本局網站「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中就利用著作有無符合合理使用、是否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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