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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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貴局辦理「繪本徵稿比賽」中,由參賽者自行創作之繪本,其文字及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即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及「美術著作」。又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雙方當事人…
令函要旨
一、貴局辦理「繪本徵稿比賽」中,由參賽者自行創作之繪本,其文字及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即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及「美術著作」。又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雙方當事人並得約定授權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37條規定),故相關之授權事項,均係由雙方約定之。
二、貴局欲另行辦理「說演比賽」,請演說之參賽者(非徵稿比賽參賽作者)選取繪本中部分故事進行演說、演出,將涉及「公開口述」、「公開演出」他人語文著作之行為,原則上仍應徵得該繪本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惟依您來信所述,貴局與繪本參賽者約定之授權範圍並未及於「公開口述」、「公開演出」等利用態樣,則該等約定不明之部分,依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建議貴局應向繪本作者另行取得公開口述及公開演出之授權後,方屬合法。
三、有關貴局與環保署簽署合作同意書,約定環保署得將繪本進行編製串連,可能涉及「重製」及「改作」等著作利用行為,進行表演則可能涉及「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由於繪本徵稿比賽之參賽者已同意貴局得就授權條款所載之利用行為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貴局自得於約定範圍內合法授權他人利用;至於未涵蓋於授權範圍內之利用行為,仍應向繪本作者另行取得授權,並應注意第三人仍不得侵害繪本作者之著作人格權。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