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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106b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一、翻唱他人歌曲並予以錄製後,再上傳至YouTube供網友瀏覽,可能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翻唱時如有播放CD唱片當背景)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

令函要旨

一、翻唱他人歌曲並予以錄製後,再上傳至YouTube供網友瀏覽,可能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翻唱時如有播放CD唱片當背景)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來信所詢欲翻唱日文歌曲的授權管道,說明如下:

(一)音樂著作部分:

1. 重製:可與各詞曲經紀公司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洽談(電話:(02)2254-4076),亦可向MÜST查詢國外音樂著作之「重製」授權資訊。

2. 公開傳輸:據了解YouTube網站有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取得音樂著作的公開傳輸授權,而MÜST有代管國外音樂著作,如有利用問題,請洽MÜST(電話:(02) 2511-0869)查明其詳細授權範圍,以避免利用時發生爭議。。

(二)錄音著作部分:不論重製、公開傳輸皆請逕洽唱片公司。另據了解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之會員(多為唱片公司)透過專屬授權的方式,取得國外唱片公司之授權,而得處理在台灣的授權事宜,詳情請洽ARCO(電話:(02)2718-8818)。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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