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105
要旨
一、單純將網址連結製作成QR code,供利用人得於掃描後連結至該網址,尚不涉及著作權法「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故所詢QR code產生器網頁如係單純提供將網址轉換為QR code的服務,並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惟如QR code提供…
令函要旨
一、單純將網址連結製作成QR code,供利用人得於掃描後連結至該網址,尚不涉及著作權法「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故所詢QR code產生器網頁如係單純提供將網址轉換為QR code的服務,並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惟如QR code提供者明知所連結之網頁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仍將該網址連結製作成QRcode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倂予說明。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提供QR code之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