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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023

會議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一、所詢關於「青春嶺」歌曲授權,本局曾有相關函釋,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70828b」函釋,目前該音樂之著作財產權尚未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故仍受著作權保護,合先說明。

令函要旨

一、所詢關於「青春嶺」歌曲授權,本局曾有相關函釋,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70828b」函釋,目前該音樂之著作財產權尚未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故仍受著作權保護,合先說明。

二、有關利用他人創作之音樂重新演奏作為電影之配樂,可能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之行為,若於網路或電視等管道播出,還會涉及「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利用行為,此等利用行為原則上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適法。建議您除了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外,亦可向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MÜST(電話:02-2511-0869)及ACMA(電話:02-2726-0289)詢問,或與蘇桐之繼承人洽詢。

三、如您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得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詳情請參考我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可參考前揭電子郵件說明三。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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