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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022

會議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為私契約關係,授權範圍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先予…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為私契約關係,授權範圍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先予說明。二、所詢政治人物使用付費的LINE貼圖製成文宣,會涉及重製、散布(印製成傳單)及公開傳輸(上傳網路)等著作利用行為,應視該貼圖利用授權契約的內容而定,如該等利用行為已超過原授權契約利用之範圍,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則應另行徵得各該貼圖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至於自行購買CD,僅能供自己聆聽,如於公開場所播放,則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應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故所言正確。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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