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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018

會議日期 108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一、您所詢於非營利性的私人宴會活動(邀請約300位親朋好友)中,宴會主人親自演唱歌曲,並另付費請樂團伴奏、歌手演唱歌曲,是否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或錄音(錄有聲音的唱片)著作之行為?應由何人取得授權?須視歌唱、彈奏前揭著作之行為人而…

令函要旨

一、您所詢於非營利性的私人宴會活動(邀請約300位親朋好友)中,宴會主人親自演唱歌曲,並另付費請樂團伴奏、歌手演唱歌曲,是否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或錄音(錄有聲音的唱片)著作之行為?應由何人取得授權?須視歌唱、彈奏前揭著作之行為人而為論斷: (一) 宴會主人自行演唱歌曲部分,出席賓客如屬宴會主人之家庭及正常社交範圍之多數人,不構成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定之「公眾」(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參照),其演唱行為不構成公開演出。 (二) 又宴會主人另委請樂團及歌手彈奏、演唱歌曲部分,對樂團及歌手而言,其係受有報酬而為上述表演,賓客並非其家庭及正常社交範圍之多數人,已涉及前揭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原則上應取得各該音樂或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至於由主人抑或樂團負責取得授權,則由雙方協議定之。 二、有關查詢音樂或錄音著作之權利歸屬狀態及授權事宜部分,詳細聯絡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權利資訊整合查詢」(路徑:本局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整合查詢)。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中賓客是否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是否涉及公開演出行為?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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